知识点 | 协商解除,到底应当给“N”还是“N+1”?

罗义昌
2023-02-23
有人咨询,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外,是否还需要多给员工一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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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经常所称的“N”

前述“N”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前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
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1”呢

其实,《劳动合同法 》仅在第四十条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在其他解除情形下,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规定。也就是说,
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并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1”

当然,既然是协商,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同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N+1”,乃至“N+2”、“N+3”等也是不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