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社保,员工领不到的失业金损失由谁担?

罗义昌
2023-03-16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未为劳动者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劳动者不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1年7月2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

公司委托案外人单位代公司为陈某交纳了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2022年1月3日,公司主动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5月23日,陈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2021年8月28日至2022年1月3日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失业金损失9060元

该委未予受理。

陈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已经协助陈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系其自身原因,并非公司的行为所导致。

庭审另查明,案外人陈某原工作单位为陈某交纳了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陈某因个人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在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未积极协助陈某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公司及陈某原工作单位已经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非因陈某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结合本案案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在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未积极协助陈某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由此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由公司负担。陈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未超过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期限,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能够认定公司在陈某入职期间,未以自身名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委托案外人单位为陈某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亦未为陈某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致使陈某不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故陈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向陈某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