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分段计算”

罗义昌
2025-04-28

裁判要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界分别计算。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超市应向赵某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一、二审判决应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予以明确,但其未予明确。赵某在一审中提出的各项反诉请求,应当予以审理并得到支持。综上,赵某依法申请再审。

超市提交意见称,赵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因与超市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令超市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744元。超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仲裁裁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有误。2008年1月1日以前赵某在超市工作时间为4年,该期间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向赵某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赵某的工作时间为8.5年,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赵某支付17个月的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一审法院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判令超市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588元,并无不当。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赵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反诉,不符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