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罗义昌
2025-07-03

裁判要旨: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处的工龄应连续计算至新用人单位处。

案情简介:

谭某于2007年5月21日入职中国某企业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公司1将谭某派遣至天津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以下简称公司)。

后谭某与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30日,公司以“谭某在期间使用虚假不真实的发票进行多次虚假报销,违反了公司相关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该日向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谭某于2019年8月1日签收。

2019年11月1日,谭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302.4元。

2020年4月9日,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

谭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谭某又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谭某主张即使于2011年1月1日入职公司处,但其自2007年5月21日起一直在公司处工作,非本人原因工作单位由公司1变更为公司,公司1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其在公司1的工龄应连续计算至公司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入职公司1后,非本人原因劳动合同主体由公司1变更为公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谭某已与公司1解除劳动关系、公司1已支付谭某经济补偿,法院认定谭某在公司1处的工龄应连续计算至公司处。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