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电脑报销权益,公司以离职为由抗辩条件不符,看法院如何判?

魏亚男 罗义昌
2025-08-19

裁判要旨: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报销福利,用人单位未发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向劳动者发放报销款。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4年4月25日入职天津某乙公司,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

2017年7月1日,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21年3月31日,张某与乙公司、天津某丙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约定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丙公司概括承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司龄等)。

2022年7月27日,张某与丙公司、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概括承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司龄等)。

2024年6月26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未与你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将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2024年7月8日,张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工作电脑报销费用1118.8元。

2024年9月26日,该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提交笔记本报销通知,证明其享有电脑报销福利。公司主张张某已离职,不符合发放第四次报销费用的条件。

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2021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8月笔记本报销通知载明“报销及补助发放标准:对非研发设计、信息化系统的15级(含)及以下员工报销上限不超过6000元”,“笔记本电脑补助在员工任职三年期间分四次发放:员工转正后可按照补助标准,选择每年的4月或10月进行报销(每工作年度报销一次),具体发放安排如下:a.第一次发放:转正后于每年的4月或10月报销补助总额的40%;b.第二次发放:任职满一年,于每年的4月或10月报销补助总额的20%;c.第三次发放:任职满2年,于每年的4月或10月报销补助总额的20%;d.第四次发放:任职满3年,于每年的4月或10月报销补助总额的20%”,结合张某提交电脑发票以及前三次发放记录,与制度规定相符,能够确认张某享有电脑报销福利,且已发放部分报销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制度规定向张某发放第四次报销款,应向张某发放,一审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电脑报销费用1118.8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电脑报销费用,依据张某提交的报销通知、电脑发票、发放记录,能够证明张某享有电脑报销福利,公司虽主张张某已离职,不符合发放第四次报销费用的条件,但公司系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其对张某未能领取第四次电脑报销费用具有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电脑报销费用1118.8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