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雇工伤员工,员工索要全额补助金被法院驳回!为何?

罗义昌
2025-10-22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旨: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有权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若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补助金需按法定比例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改变其应按比例支付补助金的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3日,唐某入职天津市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帮厨工作。双方于2022年5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8月2日,唐某在工作过程中滑倒摔伤。后经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5月23日,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记载,唐某被鉴定认定为伤残九级。

2024年3月15日,唐某收到公司向其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除行为另有判决认定为违法解除。

2024年5月15日,唐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

2024年6月27日,该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26元。

唐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唐某诉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未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唐某工伤保险待遇。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5月23日认定唐某伤残九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000元(3000元×9个月)。依照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202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55元,故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026元(8355元×6个月×20%);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684元(8355元×4个月×20%)。

唐某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给付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生效仲裁裁决已经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方,亦因此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给付唐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结合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据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故一审法院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前述规章按照比例支持,并无不当,鉴于双方对于前述补助金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