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默许员工迟到又照发工资,后想“秋后算账”追讨当时未扣发的工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罗义昌
2026-05-13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较长时间内明知劳动者存在考勤异常,却既未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也未提醒或要求劳动者改正,并持续足额发放工资,应视为对劳动者出勤及工资数额的认可。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主张依据该条款向劳动者追索多发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秦某主张2022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采购工程师工作,不清楚岗位职责,公司的采购工程师岗位职责未交付秦某,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时需签字领取。


2024年4月16日,公司安排秦某休年休假,但秦某明确向公司提出拒绝,公司以秦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秦某解除劳动合同。


秦某工作至2024年4月30日。


秦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部分未付工资3078.33元;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未付工资10160元;支付2023年1月2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18.79元;5.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5469.75元。


仲裁时,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秦某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5153.77元。


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秦某2024年3月工资差额2072.23元、2024年4月工资差额3492.97元、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905.3元、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7531.7元,共计15002.2元,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秦某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但公司因对员工处于宽容和保障其收入,没有对工资进行扣款,现因秦某提起恶意仲裁,故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30分钟内的每次扣发薪金0.5小时,要求秦某返还其迟到、早退未扣发的工资。


公司提交的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了公示和告知程序的《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二)迟到及早退部分载明:“(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内到本人岗位者的视为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则视为旷工突发事件经申请后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凡未经领导书面批准,无故提前下班离开公司的,30分钟以内,擅自离岗者为早退,提前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内的每次扣发薪金0.5小时。月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视为旷工一天,年累计旷工六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辞退处理此种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相应迟到和早退时间工资”。


公司提交的员工确认函显示,公司已将《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向秦某完成公示或告知义务。


二审期间,秦某提交如下证据:秦某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公司发放工资时认可秦某的考勤记录,并按照考勤发放了工资,秦某没有迟到早退的情况,公司不应再以秦某迟到早退主张退还工资;员工工资单签收表,证明已经发放的工资除了2024年3月和2024年4月均经过双方确认,公司主张退还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质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的诉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秦某应否返还公司主张的工资款项。对公司诉请,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公司与秦某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工资发放出现争议,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关于公司主张的请求秦某返还公司多支付的工资5153.77元。公司主张秦某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但公司因对员工处于宽容和保障其收入,没有对工资进行扣款,现因秦某提起恶意仲裁,故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30分钟内的每次扣发薪金0.5小时,要求秦某返还其迟到、早退未扣发的工资。虽然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约定了迟到、早退扣款事项,但其未举证证实该扣款制度实际履行,未证实公司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对员工迟到、早退进行扣款,现公司因秦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秦某返还多支付的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秦某是否应支付公司5153.77元。虽然公司主张在一年的时间里,秦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情形,要求秦某返还多发的工资,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核算员工工资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就其主张的多发秦某工资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且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没有按照其规章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也没有提醒秦某,要求其说明情况,进行改正,工资正常发放。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产生诉讼纠纷时,公司要求秦某返还多发的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