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退休被安排提前进行工作交接并通知“最后到岗日”,算违法辞退吗?

罗义昌
2026-05-15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即将退休,而安排其提前进行工作交接、告知最后到岗日的行为,无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双方签有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5月6日,窦某在微信群中表示:恭喜李某将于5月份离岗退休,最后到岗日为5月20日,请李某做好离岗前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


至2024年5月20日,李某5月份出勤12天。


公司实际发放了李某5月份13天的工资。


2024年5月,李某年满55周岁,公司作为退休申报单位为李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2024年5月21日,李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某2012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6411元。


2024年7月24日,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已发的2024年5月份工资包括5月21日的工资,不包括5月1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未提前终止,要求5月20日为最后到岗日系为老员工有更好退休体验。


李某称,5月份工资包括5月1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不包括5月21日的工资,系违法终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至2024年5月21日,李某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可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作为李某退休申报单位为其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亦即公司通过该行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李某已达退休年龄之日,窦某微信群中关于最后到岗日的表述系基于李某离岗退休,公司与李某并无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庭审中,公司亦认可发放李某2024年5月21日的工资,5月1日工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因素,李某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审查其是否存在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告知劳动者。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女职工年满周岁应该退休,故应理解为职工到达年满周岁之日应该享受退休待遇。本案中,李某于2024年5月21日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于当日退休。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李某其最后工作日为5月20日,于5月20日后取消了其打卡权限,并在此前与其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上述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未有证据显示公司存在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结合李某5月21日未上岗实际工作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存在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