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2〕9号),对《条例》里规定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休假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结合前述两个规定,关于“育儿假”,有几点值得大家注意: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2.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
3.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如子女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休假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10日。
4.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5.育儿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6.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7.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8.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9.职工休育儿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