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档案统一归档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199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3月29日,李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档案统一归档。
该委经审查,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统一归档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某要求为其档案统一归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档案统一归档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判定不予处理,二审予以维持。